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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证好批吗?

267 2025-01-28 02:29 到农村去网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好批吗?

获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难易程度取决于各国的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和程序,因此很难一概而论。但是,通常获得兽药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如:

1. 符合法律法规:申请人须符合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兽药经营法律法规要求,包括药品管理法规、注册要求和质量控制要求等。

2. 申请材料:需要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产品规格、生产工艺、质量控制体系等。

3. 质量管理体系:申请人需要建立健全的兽药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设施、质量控制、储存和销售等方面。

4. 审核和验收:申请材料提交后,相关部门会进行审核和现场验收,确保企业符合相关法规和要求。

5. 监管要求:一旦获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企业需要遵守监管部门的规定,如定期报告、销售追溯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和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如果您有具体的国家或地区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需求,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法律顾问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二、如何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

首先要到工商部门注册,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到食品药品所办理登记手续,取得食药所部门的允许方能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

三、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

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助理工程师、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及条件;

具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非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兼产兽药者,必须有独立的兽药生产区。

四、兽药批生产记录中的批号是什么意思?兽药批生?

生产的时候一般都是一批一批的生产,每一批生产的时候都要编一个号,就是批号。

五、兽药生产许可证怎么办?

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到畜牧局窗口申请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

1、申办书面报告;

2、《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核发登记表;

3、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资格证学历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或租用协议;

6、经营场所和库房地点和内部布局图;

7、设施设备清单;

8、管理制度及材料。

六、新西兰创业移民难批吗

今天我们来聊一下新西兰创业移民难批吗这个话题。作为一个国际移民的热门目的地,新西兰吸引了许多移民申请人。然而,创业移民是一项相对较为困难的任务。在本文中,我将向大家介绍新西兰创业移民的一些要点,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新西兰创业移民难批吗?

新西兰创业移民简介

新西兰创业移民是指那些希望通过在新西兰投资创业来获得居住权和永久居留权的移民申请人。这一计划为那些有创业天赋和商业能力的人提供了机会,在新西兰建立自己的企业并为当地经济作出贡献。

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包括年龄、英语能力、资金要求和商业计划。此外,申请人还需要通过一个全面的评估过程,以证明他们的商业计划的可行性。

新西兰创业移民难批吗?

这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很多移民申请人都想知道新西兰创业移民是否容易批准。事实上,创业移民的批准并不容易,这是因为新西兰政府对申请人的要求非常严格。

首先,申请人需要证明自己具备足够的商业能力和经验,以确保能够成功经营一家企业。这需要提交详细的商业计划和相关的商业背景资料。

其次,申请人需要证明他们的商业计划对新西兰经济的贡献价值。新西兰政府希望吸引那些能够创造就业机会和提升当地经济的商业项目,因此对申请人的商业计划的可行性会进行严格评估。

此外,申请人还需要证明自己具备足够的资金投资。新西兰政府对创业移民的最低投资要求相对较高,申请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资金来支持他们的创业计划。

如何增加申请成功的机会

虽然新西兰创业移民的批准并不容易,但也并非完全没有机会。以下是一些可以增加申请成功机会的建议:

  • 选择合适的商业领域:选择一个具有潜力和发展机会的商业领域,有助于增加申请的成功率。
  • 充分准备商业计划:提交一个详细、完整和可行的商业计划,展示您的商业能力和对当地经济的贡献价值。
  • 提供充分的资金:确保您有足够的资金投资来支持您的创业计划。
  • 增强英语能力:提高英语水平可以提高申请人的竞争力,同时也有助于在新西兰顺利开展商务活动。
  • 获取专业移民咨询:咨询专业的移民机构或律师,以确保您的申请材料完善,并了解最新的移民政策和要求。

结论

总的来说,新西兰创业移民并不容易批准,因为申请人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和要求。然而,通过充分准备和提供足够的支持材料,申请人仍然有机会成功获得创业移民的批准。

如果您想申请新西兰创业移民,我建议您进行详细的研究和准备,并寻求专业的移民咨询。他们将为您提供针对性的建议和帮助,以增加您的申请成功机会。

七、兽药标签是否必须加注生产许可证?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必须标注的,GMP貌似也是必须标注的,但是生产许可证貌似没有那个法律法规明确必须标注。但是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前提是通过GMP认证并取得生产许可证。如果你要找法律依据,建议你仔细研究《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另外,农业部目前正在统一说明书格式和内容,不知道统一标签不。

八、食品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难吗?

入口的事情,马虎不得!

来回答你的问题:

食品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第一步是资料受理: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资料具体所需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健康证复印件、租房合同、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环评

第二步是场地核查:受理资料以后,执法人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对你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场地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核查硬件设施,是否有必要的设施,包括经营场所、所需的安全设施(灭火器、消毒柜等)、生产设施(冰柜、餐具、柜台等)、三防设施(防蝇、防鼠、防尘)、索证索票(供货商资质、随货通行单)以及相应的制度、还有卫生情况。

第三步是领取许可证:如果你前两步顺利通过,那么你就静静的等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通知你领取许可证;如果你前两步有其中的一步不符合,工作人员会告知你那些不符合,你按照要求改进就可以了,改正合格以后,就可以等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通知你领取许可证。

大概的流程和需要的资料就是这些

关于你问的难不难的问题,当然不简单,分装类的食品许可证还稍微好一点,像乳制品一类的,卡的有多严格我就不多说了,更细节的需要你说说看你主营的类型是什么,才能更好的处理你的问题。

实在不明白就找老会计一刀,没有一对一解决不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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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

第二章 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五条 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现有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批准,逐步实施。

第七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附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

第八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个兽药品种,必须按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兽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凡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处方、剂型、用途、用法、用量、规格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条 兽药的标签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印制。兽药的主要成分系指有药效的成分。凡超过一定时间可能降低药效的兽药,必须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条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和外包装,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标志印制。

第十二条 兽药内外包装必须符合保证兽药质量、贮存、运输和使用的要求。凡封签、标签缺损,包装破损的,不准出厂。

第十三条 兽药的封签、标签和包装禁止转让和出售。

第十四条 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本企业药检机构的检验,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在内包装上附有检验合格标志,在包装箱内附有检验合格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三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系指专营兽药的企业和兼营兽药的企业,包括批发、零售公司或商店及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第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内,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调剂、检验业务的,应是药剂士、兽医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非药学、兽医学技术人员必须经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兽药经营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准从事兽药经营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购进兽药,必须进行检查验收。检查检收内容包括:兽药名称、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检验合格证、批准文号、包装以及外观质量等。

第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收购、保管、销售兽药,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制度。

第四章 兽医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

第十九条 兽医医疗单位的兽药制剂室应具有保证制剂质量的设备、环境,有相应的质量检验设备和药检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品种,必须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配制兽药制剂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质量检验和卫生制度。每批制剂都必须有详细完整的配制记录和检验记录,经检验合格的,签发合格证,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五章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基本建设报批程序以外,必须按下列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向企业所在县以上农业(畜牧)厅(局)申报,经审查同意后,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

(二)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三)兽药生产企业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和有关文件、材料,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兽药生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办理 《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报批程序,按专项规定执行。受理审查、审核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或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经农业部批准后,再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按以下规定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一)省级以上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市(地)、县(区)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地同级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县以下(包括个体)兽药经营者,经县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四)经营兽药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由国务院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或个体兽药经营者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受理审查、审核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兽医医疗单位开设兽药商店经营兽药批发零售业务或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上销售兽药的,必须按规定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兽药零售企业及个体兽药经营者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在发证机关的辖区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兽医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兽药制剂许可证》。受理审查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算起。上述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按农业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印制。

第三十条 发证与换发新证的具体管理按“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兽药的标准与批准文号

第三十一条 兽药的标准分为:

(一)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规范》,由兽药典委员会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发布。

(二)专业标准:即《兽药质量标准》,由中国兽药监察所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发布。

(三)地方标准: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制剂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批、发布。

第三十二条 对新兽药实行生产期保护。凡经批准的新兽药,如未得到原研制单位的技术转让,在保护期(含试生产期)内不得移植生产。

第三十三条 第一、二类新兽药经批准后,须进行试生产,试产期为两年。生产企业试生产前,必须向农业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发给试生产批准文号。

第三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申请批准文号,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送交检验样品和必要的资料,兽药监察所应当及时提出检验报告送交负责审核的农业(畜牧)厅(局),农业(畜牧)厅(局)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发给批准文号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兽药的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内,兽药生产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再注册。停产三年以上的兽药品种,原批准文号作废。

第三十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无批准文号的兽药。

第七章 新兽药审批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兽药。凡有条件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兽药生产企业、医疗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从事新兽药研制。

第三十八条 农业部设立兽药审评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由科研、管理、生产、教学、医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兽药审评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新兽药进行审评;

(二)对国外申请注册兽药进行评议;

(三)对已生产的兽药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九条 新兽药、兽药新制剂及兽用新生物制品的审批和具体管理,按《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进出口兽药管理

第四十条 外国企业首次向我国出口的兽药,必须向农业部申请注册,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只对该证载明的兽药品种和生产企业有效。《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如继续在中国销售,应于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第四十二条 农业部定期公布外国企业已办理注册的兽药品种目录。

第四十三条 对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的兽药,由农业部指定质量复核单位和临床试验单位负责质量复核试验和临床药效试验。

第四十四条 凡进口已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品种,进口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申报,经审查批准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进口菌(疫)苗、诊断液、血清等生物制品,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少量进口属生产紧急需要并且是自用的以及科学研究、试验中所需要的未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品种,进口单位必须向农业部申报,经审查批准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地方所属单位进口须先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同意。

第四十六条 兽药进口单位应按《进口兽药许可证》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日期和生产厂家进口。

第四十七条 对进口兽药实施强制检验。海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收报验”的印章验放。在口岸兽药监察所未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前,进口兽药不得销售、使用。

第四十八条 出口兽药须符合进口国的质量要求。如对方要求出具政府批准生产的证件或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应由出口兽药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兽药监察所提供。

第四十九条 《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进口兽药许可证》的申报、审批程序和具体管理,按《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饲料药物添加剂管理

第五十条 凡含有药物的饲料添加剂,均按兽药进行管理。饲料药物添加剂必须按农业部发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及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五十一条 药品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将药物制成预混剂。预混剂应规定载体、稀释剂和分散剂的品种。生产企业应将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按兽药制剂的申报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批准发给批准文号后,方准生产。

第五十二条 预混剂有效成分的配方必须在标签上注明。规定停药期的,应当在标签或说明书上注明。

第五十三条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的药物,必须符合兽药标准的规定。由两种以上药物制成的饲料添加剂,必须符合药物配伍规定。

第十章 兽药监督

第五十四条 农业部设立中国兽药监察所;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根据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城市、市(地)农业(畜牧)局可设立市(地)兽药监察所。

第五十五条 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兽药监察所是国家对兽药质量进行监督、检验、鉴定的法定专业技术机构。中国兽药监察所负责兽药质量检验、鉴定的最终裁决。

第五十六条 兽药监督员是在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代表政府对兽药进行监督、检查的专业执法人员。兽药监督员的名额要与辖区内兽药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兽药监督员执行兽药监督任务时,要佩戴“中国兽药监督”的标志并出示《兽药监督员证》。

第五十七条 对已批准生产的兽药,如发现疗效差、毒副反应大或有其他原因危害人畜健康,应及时报农业部,提交兽药审评委员会评价。

第五十八条 兽药广告宣传必须遵守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兽药广告的审批及具体管理,按《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及《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办理。

第十一章 罚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兽药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有警告、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没收兽药和非法收入、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别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

第六十条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假兽药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生产、销售假兽药的,没收假兽药和非法收入,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对生产、销售劣兽药的,没收劣兽药和非法收入,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5000元。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对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的,除责令其停产、停业、停止配制制剂外,没收全部兽药和非法收入,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六十四条 查处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罚款以及没收的非法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查处案件所需的办案费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核拨。

第六十五条 兽药监督及检验人员利用职权,勒索财物,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编造检验结果的,根据情节由农牧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兽药审批、监督、检验需要收取费用的,交纳单位应按《兽药审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第六十七条 实施《兽药管理条例》的单项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制定、发布,并作为本细则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兽药包装盒不打印生产许可证号和兽药许可证号行吗?

生产许可证是兽药生产许可证,那你说的兽药许可证是什么证?

国家对兽药GMP证号有规定,得标注,但对生产许可证没有明确规定,确实有的兽药并未标注兽药生产许可证号。但一般大部分厂家为了避免麻烦,会将生产许可证号一并标注。

通常来讲,一个兽药上面会标注三组许可号码,一个是兽药生产许可证号,一个是兽药GMP证号,一个是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其中,前两个是厂家合法性证明,第三个是兽药合法性证明。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