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冲突分类
行政责任是指实施违反行政法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行政责任的形式有两种:一种叫行政处分,一种叫行政处罚
行政责任包括哪些
一、行政责任主要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强制性行政责任包括强制划拨、执行罚等。补救性行政责任的形式较多,主要有:认错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行政赔偿等。
二、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责任是指因为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护士的行政责任
护士职责
1.在病房护士长领导下,负责实施值班期间的护理工作。
2.参加晨会,听取夜班报告,核对夜间医嘱。进行床边交接班,参加晨间护理。
3.随医师查房,负责处理医嘱,核对治疗牌、饮食牌、床头牌等,及时通知治疗护士执行有关医嘱,必要时亲自执行。
4.负责联系特殊检查及办理病人出入院、转科、转院手续,整理出院病历,正确填写各种护理记录。
5.督促检验报告单、标本的递送。
6.负责微机操作、保养及病人每天的记账、转账工作。
7.巡视病房,了解掌握危重。手术、新入、转科病人病情,书写交班报告。
行政责任的意义是
行政责任作为人类社会制度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有其生成和发展的必然性和条件。在现代社会中,行政责任愈来愈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从而使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产生了不同于以往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责任能够限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滥用行政权力。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出现了行政国家现象。行政活动不再从属于政治,开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行政国家现象的主要表现是,政府通过法律授权,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那里接受了越来越多的委任立法权和委任司法权;政府利用宪法对政府职权的抽象规定,不断扩大自身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政府通过对国家经济生活及社会生活干预的不断加强,自身的权力不断扩充。总之,政府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格局中,地位明显加强,政府权力、职能和活动范围明显扩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然而,政府行政权力的扩张也造成了一些问题,在理论上,政府行使立法权与司法权,与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产生了矛盾,在实践上,政府职权的扩张,增加了政府谋取自身利益以及侵犯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因此,从制度设计上看,一方面需要强化政府的职能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又需要对政府的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以维护社会公众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这就产生了如何在变化的社会条件下,既能充分发挥富有灵活性和机动性的行政权的作用,又能维持基本的三权互相制约的国家权力结构以及民主精神和法制精神,充分保障社会公众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解决这一矛盾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加强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行政责任能够提高减少政府工作失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20世纪以来,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类社会的生产水平不断提高,生产规模和能力不断扩大。经济与科技的发展使得人们的社会生活日益丰富和多样化,人们的需求也日益增多和复杂化。社会发展的深刻变化对国家行政管理的方式、内容和范围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使得政府权力和职能明显扩张,政府组织结构更为复杂,政府公务人员的数量和种类大为增加。由于现代政府组织规模庞大而职能复杂,人员众多而分工细致,为提高行政效率,就要求在行政组织内部建立起职权与职责相一致的工作责任制度,使行政组织内部各个层级、各个部门以及各个公务人员都必须责任明确,从而保证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克服官僚

环境行政责任有哪些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是环境行政主体。
行政责任有以下三种:
一、环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
二、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行政执行罚
三、环境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违法
行政责任的追究机关主要包括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执行行政职权的组织,也是行政责任的追究机关。行政机关可以对其下属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2. 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是国家监察体制的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发现问题后可以启动行政追责程序,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3. 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是独立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其中包括行政责任的案件。当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认定某个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时,可以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审理。
4. 纪律检查机关: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和国家机关内部纪律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在行政机关中,纪律检查机关也可以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5. 其他专门机关:除了上述机关外,还有一些专门机关也可以追究行政责任,比如国家安全机关、金融监管机构等。这些机关在行使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也可以启动行政追责程序。
主观行政责任的理论基础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学一个重要研究范畴。笔者从逻辑区分的角度出发,将法律责任概念分为前提性的义务关系与后果性的责任实现形式,认为行政责任产生的根源在于前提性的行政义务关系,行政责任理论基础的研究对象是行政主体所承担的义务,行政责任理论基础的研究应该从实在法中行政主体的义务出发。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承担方式 (1)通报批评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4)返还权益,恢复原状 (5)停止违法行为 (6)撤销违法决定 (7)撤销违法的抽象行为 (8)履行职务 (9)纠正不当 (10)行政赔偿 (二)行政主体的执行公务的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1)通报批评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3)退赔、恢复原状 (4)停止违法行为 (5)采取经济制裁措施 (6)赔偿损失 (7)行政处分 (8)罢免
主观行政责任的伦理基础是什么
是义务论。
康德是典型的义务论者义务论强调理性规则,注重理性的价值,能够维护人的尊严。义务论是由德国的康德创立,是指在先验唯心论的基础上,运用理性自律的方法,以普遍立法、人是目的、意志自由三大绝对命令为表现形式,强调动机的纯洁性和至善性的伦理学。义务论是主观行政责任的伦理基础。
防汛行政责任人有哪些要求
(1)负责水库防汛安全组织领导;
(2)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水库防汛安全重大问题;
(3)落实巡查管护、防汛管理经费保障;
(4)组织开展防汛检查、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5)组织水库防汛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6)定期组织开展和参加防汛安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