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挖矿作为区块链技术的底层应用之一,曾一度因其高回报率吸引了大量参与者,由于其能耗高、金融风险以及可能涉及的非法活动等问题,全球各国政府对其监管态度迥异,管辖权的界定也成为一个复杂且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将探讨虚拟货币挖矿的管辖权问题,聚焦全球主要经济体的监管动态,并重点分析中国的监管实践。
管辖权确定的核心原则
虚拟货币挖矿的管辖权并非无章可循,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
- 属地管辖原则(Territorial Jurisdiction):这是最基本、最普遍的管辖原则,即一个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和事享有管辖权,对于在本国境内设立矿场、使用本国电力资源、雇佣本国劳动力的挖矿活动,该国政府无疑拥有直接管辖权。
- 属人管辖原则(Personal Jurisdiction):即一个国家对其本国公民或法人无论在本国境内还是境外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享有管辖权,如果本国公民在境外进行挖矿活动,且该活动触犯了本国法律,本国政府也可能依据属人原则进行管辖。
- 保护管辖原则(Protective Jurisdiction):即一个国家对于外国人在境外实施的、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行为,有权行使管辖权,境外挖矿活动若对本国金融秩序造成冲击或涉及本国公民利益,本国政府可考虑行使保护管辖权。
- 普遍管辖原则(Universal Jurisdiction):主要针对国际罪行,如海盗、战争罪等,虚拟货币挖矿本身通常不适用此原则,除非其涉及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被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是犯罪的严重行为。
在实践中,各国往往会根据本国国情和挖矿活动的影响程度,综合运用上述原则来确定管辖权。
全球主要经济体对虚拟货币挖矿的管辖态度
全球范围内,对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监管呈现出“冰火两重天”的态势:
-
全面禁止或严格限制型:
- 中国:这是全球最典型的例子,中国出于能源安全、“双碳”目标、金融风险防范等多方面考虑,自2021年起陆续出台政策,全面禁止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包括叫停新建挖矿项目,清退 existing 矿场,严禁金融机构参与相关业务等,在中国境内,任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均属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多部门联合监管和执法。
- 埃及、摩洛哥、阿尔及利亚等国:这些国家基于宗教或金融稳定考虑,也明确禁止虚拟货币及其挖矿活动。
-
中性或观望型:
- 美国:美国没有联邦层面的统一禁令,对挖矿的监管较为分散,主要由各州自行决定,德克萨斯州因其丰富的廉价能源和宽松的政策,吸引了大量矿工入驻;而纽约州则曾考虑暂停新的加密货币挖矿项目(尤其是使用PoW共识机制的),以评估其环境影响,美国的监管机构如SEC(证券交易委员会)、CFT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等更关注挖矿涉及的证券、期货以及反洗钱等问题。
- 加拿大、澳大利亚:这些国家允许挖矿活动,但将其视为普通商业活动进行监管,需遵守税收、环保、电力等相关法律法规,加拿大一些省份因其寒冷气候和廉价水电也成为挖矿热门地。
- 日本、韩国、欧盟:日本和韩国允许挖矿,但要求交易所和矿工遵守严格的反洗钱和客户身份识别规定,欧盟则通过《加密资产市场》(MiCA)等法规框架,对包括挖矿在内的加密资产业务进行规范,关注环境可持续性和消费者保护。
-
鼓励或探索型:
- 委内瑞拉、伊朗:这些国家面临经济制裁或外汇短缺,曾试图通过国家主导的挖矿活动来获取外汇或绕过制裁,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框架。
- 一些中美洲和加勒比海国家:如萨尔瓦多将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其挖矿活动也随之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官方认可或鼓励。
中国对虚拟货币挖矿的管辖与执法
中国在虚拟货币挖矿管辖方面态度明确、行动坚决,其管辖依据和执法实践具有代表性:
-
管辖主体:中国对虚拟货币挖矿的管辖是多部门协同作战的结果,主要包括:
- 地方政府:负责辖区内挖矿活动的排查、取缔和日常监管。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将虚拟货币挖矿纳入淘汰类产业,指导地方进行产能退出。
-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负责相关行业管理,规范矿产资源使用。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办):负责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屏蔽相关网站和App。
- 公安部:打击挖矿活动可能涉及的非法集资、诈骗、破坏电力设施等犯罪行为。
- 国家能源局:监控挖矿活动的能耗情况,保障电力供应安全。
- 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及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切断其支付结算渠道。
-
管辖依据:
- 能源与环保考量:中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是禁矿的重要背景,挖矿,尤其是PoW挖矿,能耗巨大,与中国绿色发展战略相悖。
- 金融风险防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