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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定了哪些义务?

206 2024-04-01 22:45 admin

一、新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定了哪些义务?

新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六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八十八条规定: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八规定: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二、为什么选择农业岗位?

一是因为原先农村农民对国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现在是反哺农业的时候,国家也提出了乡村振兴的战略,这个市场是大有可为的。建国后,国家由于要实现工业化,只能从农村获得资本的原始积累,把农业农产品的剩余和人力成本转化为资本的积累,得以快速实现工业化;同时为了缓解城市的就业压力,六七十年代大批知青下乡,解决了城市的就业问题;而在八十年代,为了实现城市化,通过土地分配,农村实现了百业兴旺,在支持了城市带动了经济的发展的同时又提供了就业机会。所以农民农村一方面为国家发展提供了贡献,二是成为各个时期解决国内问题的关键。现在国家实现了现代化,是时候城市反哺农村了。

二是受今年疫情的影响,同时国际上去中国化,导致全球产业链断裂,导致我国对外经济受到很大影响,所以要努力发展国内大循环,而农村尤为重要。

三是发展生态经济的需要。生态经济就是山水田林湖草综合开发,农村就是承接点。

三、农副产品需要出厂证明吗?

农副产品流通需要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农副产品需要出厂证明或快速检测合格。

四、初级农产品包装规定?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必须包装,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其他的农产品没有硬性的规定,可以包装也可以直接销售。有些农产品比如说茶叶、果实之类的可以进行简单的包装,但是包装的农产品的标签内容在《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五、检验检测机构对食用农产品保存期的规定或规范?

《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的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安全法》第三者供货方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品名、生【设备设施要求】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用农产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经营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保障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及环境等特殊要求。

鼓励采用冷链方式经营食用农产品,倡导蔬菜产品采取净菜上市、畜禽产品采取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保障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始终符合质量安全所必需的温度、湿度和卫生条件等要求,减少损耗和污染。

第二十一条

安全法》第三者供货方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品名、生【贮存要求】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二条【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经营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者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信息化手段,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安全法》第三者供货方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品名、生【销售企业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做好检验后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公示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安全法》第三者供货方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品名、生【安全责任】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添加剂要求】销售者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六条 【应当包装标识的要求】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食用农产品,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必须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但鲜活畜、禽、水产品可以除外。

食用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不得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二十九条 【问题农产品处理】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销售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停止销售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

第三十条【禁止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在食用农产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产品;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

(七)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八)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九)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

(十一)伪造食用农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二节 入场销售者要求

第三十一条【入场要求】销售者进入批发、零售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向市场开办者如实提供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号码、姓名、联系方式、住址、销售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及进货渠道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信用档案】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信用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和销售者停止销售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经营者以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严重违法经营者名单,并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全面建立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第四十二条【责任约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三)未帮助销售者排查食用农产品风险隐患、查明原因、消除影响、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采取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约谈不影响依法对其行政处理,责任约谈及后续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开。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十三条【监督抽检】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监测工作计划,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抽查检测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快速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停止销售;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六、农产品消费者的需求是什么?

与其他产品的市场需求相比,农产品消费者需求有其特殊的 要求和规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普遍性作为一种基本生活必须品,农产品被所有人所使用,每个 人、每一天都会产生对农产品的消费和购买行为,特别是粮食、 蔬菜等农产品,更是日常所必不可少的。

只要有人居住的地方, 就会产生对农产品的需求。 因此,与其他产品比较起来,农产品 的需求具有普遍性的特征。2。稳定性农产品是每个消费者的生活必需品,尤其是粮食、蔬菜、油 料等农产品是每天都要食用的,其需求弹性较小,无论价格高 低、收入增减,基本的消费量都是稳定的,不会有较大的改变。

此外,人的消费习惯一旦形成一般不会有太大的改变,对农产品 的消费亦是如此。 在一定时期内,无论是某个区域还是某个特定 个体,对农产品的需求总体来讲是稳定的。3。零散性所谓农产品需求的零散性,是指农产品购买个体的分散性以 及单次购买数量的少量性。

农产品需求之所以呈现这一特征,主 要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农产品的消费者是个人或家庭,对于单个家庭来讲, 一方面C存空间狭小,另一方面,家庭人口较少,农产品消耗量 不大;其次,多数农产品易腐坏,不宜长期贮藏;其三,随着现 代农产品市场的日趋繁荣,农产品数量、品种供应丰富,消费者 购买越来越方便,随时需要,随时购买。